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7********,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韶山路**号**栋**房。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6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旭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25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戴旭戴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金域华府**小区1**栋3007**号房的家中搜出一把长枪及9发子弹,戴旭戴某某自述称该把长枪及9发子弹是由甘左权甘**放置在其家中。经鉴定,搜出的长枪为虎头牌PH12-1型猎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搜出的子弹为12号猎枪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旭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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