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71********,汉族,文盲,渔民,住(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5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为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于2019年5月8日被宜兴市渔政监督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没收渔获物螺蚬25公斤和耥网1个。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戴某某、张某某驾驶船至宜兴市**镇**河内(太湖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底拖网捕捞螺蛳。其中,戴某某负责开船、放网、收网捕捞螺蛳,张某某负责分拣螺蛳。2020年10月20日,戴某某、张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共计捕捞螺蛳320千克。
本院认为,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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