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宁**有限公司**部**经理,现住海宁市**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海宁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在昵称为“**”的卖家处以人民币2888元价格购买苏卡达龟一只,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后由戴某某饲养于其住处。2019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接受他人赠送豹纹陆龟一只,并饲养于其住处。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帖欲出售上述两只陆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2月26日,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住处依法查扣了疑似苏卡达龟1只、疑似豹龟1只。经鉴定,被查扣的龟类为陆龟科苏卡达龟、陆龟科豹纹陆龟,均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户籍证明、立功材料等书证;
2.民警周斌、沈叶倩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立功、坦白、犯罪未遂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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