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本市滨湖区**镇**园**区**号**室。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与朋友顾某某、戴某乙在本市滨湖区胡埭美食街小伟菜馆饮酒后,于2020年5月25日晚上6时40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自上述菜馆附近出发,载乘薛某某驶至胡埭镇富安桥上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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