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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邗江区**镇政府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路**号**苑**幢**室。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1****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201县道曹公岗四叉路口时,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警大队公道中队执法民警现场查获。经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戴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笔录、提取血样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5.抽取血样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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