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酒吧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区**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区**新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于2019年9月16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K****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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