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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酒吧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区**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区**新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于2019年9月16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K****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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