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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幢(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系溧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因赌博于2020年11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溧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酒后持C1证驾驶牌照为苏DA****的小型轿车,从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前程村委前程村9号出发,行驶至233国道上上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供述;

3.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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