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投案自首,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为被不起诉人落实了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辨护人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同意本院对其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三兄弟与同案人戴某丁(****周岁,另案处理)在家中,获知其父亲戴某戊因多次与村民阻拦戴某己在其村一农用地修建房子,戴某己的哥哥戴某庚便多次骂并扬言殴打其父亲戴某戊,于是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与同案人戴某丁就分别拿着锄头、铁锤、铁锥等工具去戴某己新修建的房屋处打砸。戴某乙爬到戴某己新建房子的楼顶用铁锤把楼面砸了一个大洞,用铁锥把打砸出的大洞凿穿。戴某丙用铁锥去撬戴某己新建房子楼顶的砖墙;戴某甲用锄头将戴某己新建房子的几个大门的玻璃全部砸碎,用铁锥去撬戴某己新建房子楼顶的砖墙。戴某丁用锄头去打砸戴某己新建房子的窗框,砸大门的玻璃,进去各个房间打砸房门。
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戴某己在建的房屋于2019年2月8日被破坏损失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5595.1元。2019年9月9日,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等人共赔偿40000元给被害人戴某己,并取得了被害人戴某己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伙同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45595.1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是同村的邻里关系,社会矛盾得到化解;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不大,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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