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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47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行至瑞安市**村**小区**楼商铺内,用电线剪窃取商铺电线箱内的电线若干。事后,销赃得款50元。 

2.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行至瑞安市**村**小区**栋,用电线剪窃取该栋6楼至16楼住户电线箱内的电线若干。事后,销赃得款72元。

 3.2020年7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行至瑞安市**村**小区**栋,用电线剪窃取该栋2楼至4楼住户电线箱内的电线若干。事后,销赃得款60元。 

4.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行至瑞安市**村**小区**栋,用电线剪窃取该栋8楼至9楼住户电线箱内的电线约10米(嘉泽牌,共价值65元),后行至**栋**室被群众发现并抓获。公安民警出警至现场,传唤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到公安机关。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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