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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趁下班无人时,盗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内的1包共计16片梅花牌XL码拉拉裤型纸尿裤(价值人民币16.96元)。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趁下班无人时,盗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内的2包共计64片梅花牌XL码拉拉裤型纸尿裤(价值人民币67.84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趁下班无人时,盗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内的1包共计32片可爱宝贝牌2XL码拉拉裤型纸尿裤(价值人民币28.80元)。

4、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趁下班无人时,盗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内的1包共计72片发财树牌S码拉拉裤型纸尿裤(价值人民币63.36元)。

5、2019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趁下班无人时,盗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内的约80片发财树牌S码拉拉裤型纸尿裤(价值人民币70.40元)。

2019年12月16日上午11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抓获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取得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黄某某、戴某乙、戴某丙、杨某某、戴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且系初犯,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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