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3********,汉族,本科文化,九江市**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乡**村**组,现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3将该案移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户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行驶至九江市濂溪区**道**垅**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户某某乙醇含量为80.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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