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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3********,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潍城区**街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南侧处时,将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武某某撞倒,武某某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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