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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联合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邹平**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黄山**路**号**号楼**单元**号,住邹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饭店吃饭饮酒。饭后,房某某从**街道办事处停车处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到**饭店门口下车。因鲁******号轿车挡住其他车辆去路,房某某上车准备打火挪车,其朋友李某某与对方司机发生争执,之后报警。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将房某某等人带至黄山派出所,交警介入对房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又带其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房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1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同年12月12日,房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20年11月1日20时12分,房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邹平**饭店停车场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由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处警后交警大队协助处理,并于同年11月5日立案。12月12日,房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房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房某某持有有效C1驾驶证;鲁******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魏某某。

4.前科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房某某有犯罪前科。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1月1日22时39分提取房某某血样。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房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结果为阴性。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日扣留房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13mg/100ml。

(三)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内容为案发当晚,房某某驾车的过程。

(四)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证实,2020年11月1日晚,他与房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房某某喝了三四两白酒。晚上8点半左右,房某某先出房间,等自己出饭店门口时看见房某某的车停在门口,后来因为房某某的车挡住了其他车辆发生冲突报警。

(五)房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刚刚超过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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