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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0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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