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长清区文昌街道**村其朋友家中就餐时饮酒。当日14时30分许,房某某驾驶鲁A*****小型面包车沿长清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街道**村东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8±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