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的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五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