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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5时许,房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8号“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昆明市**路前往**路方向,行驶至昆明市**路**医院附近路段时,所驾车车体与路中金属隔离护栏相撞,致房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及金属隔离护栏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发现房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经检测,房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1.9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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