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497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绍兴市上虞区**镇**街。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8时50分许,房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V1****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丰公路丰惠派出所门口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房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