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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吃饭时饮酒。19日0时许,房某某驾驶鲁A******小型客车从济南市长清区某甲小区出发,沿大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薇路,又沿紫薇路行驶至某乙小区物业办公室。在该小区内,房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对方报警,房某某被查获。经检验,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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