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院**楼**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 2019年11月27日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16日撤回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8日上午10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内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口角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打架,曾某某当场晕倒,经抢救后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津公技鉴字【2019】第03473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曾某某符合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外伤及体力活动增加等均可以诱发心源性猝死。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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