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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1********,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村,2011年10月1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罚款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甲与房某乙在夏津县东李官屯镇房庄村房某丙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后双方被劝离。当晚22时许,房某乙到被不起诉人房某甲家找其理论时,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持菜刀将房某乙左肘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房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甲(相对)不起诉。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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