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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2********,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9时30分许,在广饶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因琐事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刘某乙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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