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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厂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车间B区内上班时,为争产量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进而殴打李某甲胸部,导致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房某某已支付赔偿款4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证人梅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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