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与赵某某(女,24岁)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8年前后分手。2019年2月2日18时许,房某某前往济南市历下区**街北段找赵某某理论,期间因言语不和赵某某对房某某拳打脚踢并扇其耳光,房某某均未还手。随后,赵某某表哥张某某及表嫂李**开车赶至此处,张某某下车后踢踹房某某腿部,房某某遂用拳头击打张某某的头面部。之后赵某某方四人对房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擀面杖击打房某某背部,房某某遂欲离开现场报警,在张某某阻拦其离开时,房某某击打张某某面部数拳导致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中隔骨折、双侧筛窦积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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