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为牟利从一外号叫“项羽”的人处购买304不锈钢钢锭65443kg,委托东台市**特种金属加工厂轧制成304不锈钢盘条共计58695kg,由东台市**特种金属加工厂运至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金属有限公司进行酸洗。其中50844kg304不锈钢盘条已酸后被房某某出售,7851kg304不锈钢盘条于2018年10月24日被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经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次不锈钢盘条铬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GB/T4356-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851kg国标304不锈钢盘条价值人民币118550.1元;房某某已经销售的50844kg304不锈钢盘条的价值人民币610128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客观上无查证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国标304不锈钢盘条建议由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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