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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诈骗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镇赉县**职工,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于2020年3月,通过微信认识了冯某某,房某某以自己能够为冯某某办理公益岗位为由,先后四次向冯某某索要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950.00元。案发后,房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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