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手机批发中心经营者,住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塘**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家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苑**幢**单元**室段某某住处,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段某某吸食。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房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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