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186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2日17时50分许,常某某在车辋镇房家村房某某中贴地板砖时被房某某扯的电线漏电触电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房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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