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于2020年3月8日10时30分许,以查看刘某某是否在家为由,拉开刘某某在即墨区**镇**市场住处东窗户进入刘某某屋内,发现刘某某确不在家且家中无人,后将刘某某家墙上王某某马甲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120元拿走,离开现场后,在刘某某的追问下,房某某将人民币1120元归还。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已取得刘某某及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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