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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某于2019 年1月至8月间,在苏州市吴中区,通过微信商城销售年化利率达12%-60%的“全民养羊”理财产品,主要通过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老投资人介绍新投资人的方式,陆续向鲍某某、毕某某、卞某某等300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金额共计1364万余元,还本付息共计825万余元。其中不起诉人房某某通过微信群等宣传该投资项目,并根据推荐人投资金额的5个点领取佣金,推荐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合计372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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