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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8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2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甲驾驶粤A1****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房某乙沿S47广佛江珠高速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23KM+700M路段时,因超载驾驶、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前方由证人谭某某驾驶的车尾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川S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被害人房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明知证人谭某某报警仍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房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房某甲获得被害人房某乙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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