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废品收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楼村委**组,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新疆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冬季至2019年8月12日,王某(另案处理)、哈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新源县**镇****厂炼钢炉盗窃贵金属“钒氮合金”2411公斤。王某用自己的雪铁龙轿车将盗窃的钒氮合金运送至伊宁市低价出售给从事废品收购的陈振(另案处理),陈某又将收购的钒氮合金出售给曹某、房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明知其从陈某处收购的钒氮合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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