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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5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21日被不起诉人某某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其非法持有手枪“56”式步枪)一支。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所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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