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所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5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所某某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其非法持有的手枪(“56”式步枪)一支。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所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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