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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扈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0********,汉族,中专,****人员,巴林左旗****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8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一次重报,2020年10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百日清缴活动”公告后,巴林左旗法院召开党组会责成专项推进组联系离退休干部及其他退休人员,向其说明内蒙公安厅“ 百日清缴活动” 的内容,如持有枪支弹药的同志应及时按公告情况主动如数上缴,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会后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巴林左旗**退休**扈某某主动向巴林左旗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上交双管猎枪一只、猎枪弹51发及制式子弹157发。被不起诉人扈某某系自首,并在2019年5月28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高级人民法院 内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的期限内主动上缴了上述枪支弹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2019年5月28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高级人民法院 内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内容,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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