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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_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21967XXXXXXXX,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巴沟乡加日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同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已审查终结。

同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11、12、16日,被不起诉人才某组织、策划、指挥23名村代表(私自组建)先后在其家中、加日亥村会议室召开小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环某某、南某、格某积极参与,会议商议:“更换村主任某某某,推举才某为村主任”。4月17日晚21时许,在“村两委”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才某组织、策划、指挥23名村代表及72名村民在加日亥村委会会议室召开会议,被不起诉人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积极参与,均发言提议换村长,推举才某当村长,被不起诉人周某记录会议内容。会上,罢免现任村主任仁某某某,推举才某为新村主任。巴沟乡加日亥现有4个社、250户、990人,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的村民715人,4月17日晚罢免村主任大会,参会人员是95人,签名是297人,代签202人。根据《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写明罢免理由。2019年5月20日同德县民政局以同民【2019】17号文《同德县民政局关于巴沟乡加日亥村非法罢免村主任事件认定的函》,确定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非法罢免村主任行为。自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才本等人非法罢免加日亥村主任后,把持基层政权、架空村两委班子,擅自管理村中事务(如:玛曲卡修灌溉水渠一事、加日亥沟修饮水管道一事、殴什干卡搭帐房一事),严重妨碍了加日亥“村两委”职权的正常运行,惠民项目中断(危房改造、畜棚建设、公共厕所建设),干扰村民的农作物种植,导致玉米减产,扰乱了加日亥村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党的基层政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组织、策划、指挥先后两次(第一次加日亥村158户(每户100元)共上交集资款是15800元,第二次166户(按户数和人头数)共上交集资款是325672元,前后两次共筹集集资款341472)。以讨要加日亥村黄河淹没补偿款需上访、请律师打官司为由,威胁、要挟村民上交集资款,不上交集资款后期不发放讨要回来的淹没补偿款,致使部分村民因担心拿不到黄河淹没补偿款,而被动上交了集资款。因加日亥村民华某某某未交集资款,才某等人阻挠移民安置局工作人员,不让其给华某某某发放淹没区补偿款,经调查;集资款项用于讨要加日亥村黄河淹没补偿款的花销是147999元,用于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个人犯罪行为,聘请辩护律师费20000元,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占为己有的款项是7.6万余元(其中:才某占为己有45883元、环某某占为己有的为30000元、格某占为己有的为1000元),剩余的款项是9.3万余元(依法扣押),集资款账目至今未公布。

    3、自2014年以来,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以讨要加日亥村淹没补偿款为由,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不明真相的村民到县委、县政府、巴沟乡政府、县移民安置局、县信访局等单位闹访缠访。期间,特别是2014年发放加日亥村黄河淹没补偿款时,被不起诉人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组织30余名不明真相村民到县移民局闹访、缠访。期间在县移民局办公室内大肆喧嚣吵闹、辱骂移民局职工;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组织20余名不明真相的村民到县移民局闹访、缠访。其间在办公室内大肆喧嚣吵闹、辱骂移民局职工马林,缠访闹访持续时间长达一下午。当日县移民局要发放巴沟乡直德村的淹没补偿款,但由于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的闹访、缠访的行为,导致直德村的淹没补偿款推迟一个月后才发放。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组织四十余名不明真相的村民到移民局闹访、缠访,期间在移民局办公室大肆喧嚣吵闹、辱骂移民局职工,缠访、闹访持续时间长达4小时,致使县移民局职工一上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扰乱了县移民局正常工作秩序。2018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才某、格某赴北京到中央纪委、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2019年1月15日在同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加日亥村淹没区合同纠纷案件后,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多次越级。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才某、周某某、格某等4人赴海南州公安局、青海省公安厅越级上访;同日我局派遣3名民警赴省州劝返才某等人,接访共花费434元。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会议:3月3日召开、全国人大会议:3月5日召开)和藏区维稳敏感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才某、周某某等5人赴中央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越级上访:3月2日我局派遣4名民警赴京劝返才某、周某某等五人,并对才某等人进行依法教育训诫,劝返费用共花费16285元。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组织11名村民到县委、县政府、乡政府、缠访闹访。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组织101名村民到巴沟乡政府闹访缠访,期间在乡政府院子里静坐示威,办公楼道、会议室内大肆喧嚣吵闹,阻挡乡长杨某某不让其到县上开会。闹访、缠访时间持续长达8小时,造成巴沟乡政府职工整天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扰乱了巴沟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才某、格某越级到州委非接待场所上访。我局派遣1名民警协助乡镇府干部赴海南州劝返被不起诉人才某、格某。劝返费用共花费455元。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南某、周某某、格某、多某某某等人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巴沟乡政府、县移民安置局、县信访办等单位闹访缠访,且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敏感月维稳期间,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4、2019年09月28日15时,同德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被不起诉人才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时,在同德县巴沟乡加日亥村多某某某家中依法检查自筹款收支情况,期间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某阻扰民警查自筹款支出情况,无理纠缠,致使民警无法开展侦查工作,2019年10月11日同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被不起诉人才某、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被不起诉人多某某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多某某某不起诉,对此案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同德县公安机关移送的黑色封皮笔记本1本、环某某借款票据1张、才某上访票据110张、才某等人上访支出票据503张,集资款138000元整,返还侦查机关。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6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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