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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海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海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醉酒后驾驶辽C****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海城市新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祥连汽配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号)驾驶的辽C****7号出租车发生碰撞,后辽C****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又与路北停放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该局民警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发现才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3月19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海正鉴【2019】法毒鉴(酒)字第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才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mg/100ml。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接到鉴定通知书后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3月28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辽大司鉴【2019】法毒(酒)鉴字第4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才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78mg/100ml。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海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理由是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和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一致,尚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程度的标准,尚无法证明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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