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于2009年1月18日21时许,在磐石市医院急诊楼病房内,被不起诉人才某某与俞某某发生口角,才某某拿起病房桌子上的水果刀,将俞某某胸部及左胯部攮伤。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俞某某胸部外伤,胸部积血,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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