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56,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5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绥中县**乡**村**屯路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驾驶员才某某抽血检验,2021年1月18日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锦中心医司鉴【2021】毒鉴字022号人体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书显示:所送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0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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