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61964********,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申扎县,住西藏那曲市申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木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南木林县公安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5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扎某某驾驶藏 EH****(轻型普通货车),在未提示同乘人员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沿国道562线由南向北超速(73公里/小时)行驶至**KM+**M(国道562线与南木林县**乡**村村道交叉口)处,因处置不当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农用拖拉机发生侧面相撞,造成藏 EH****乘客卓某某(扎某某妻子)于2018年11月13日6时6分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扎某某积极抢救伤员,主动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得到被害人其他家属(被害人母亲、儿子)的谅解。
本院认为,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由南木林县公安局决定(南公(交)扣字【2018】001号)扣押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和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各一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木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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