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6********,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镇**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扎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市双流区优品道商业广场出发,行至双楠大道龙桥路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8mg/100mL。后经核实,该车号牌为川V***** ,经九龙县呷尔镇派出所证明2019年12月27日扎某某报警称川V*****号车牌被盗。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认罪认罚,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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