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9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海晏县**乡**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青ADF112号黄色尼桑蓝鸟小轿车从海晏县甘子河乡西海神泉驶往海晏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15线108KM+300M处时,被海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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