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又名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21998********,藏族,专科文化程度,陕西**技术学院电子信息专业学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县**路**号,租住本市渭滨区**路**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与冯某某二人于2020年3月24日1时许,在冯某某位于本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门口,因其聚会声音过大扰民的问题与居住在楼下1106室的被害人韩某某、杨某某二人产生争执,过程中冯某某、扎某某二人将杨某某打伤,冯某某用拳砸、用脚踢韩某某的胸部及腰部,扎某某用脚踢韩某某的腰部。经鉴定,韩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二犯罪嫌疑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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