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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孟连县**镇**村**寨**号。

本案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孟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0日将案件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因和侄女被害人李某某因土地权属等纠纷,积怨深。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将归还李某某家咖啡地上种植的44棵10年龄咖啡树砍毁,经评估44棵咖啡树价值人民币1872.50元,将地里种的17棵6年龄坚果树苗移走到自家地里种植,经评估17棵坚果树价值人民币15118.06元。2019年4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获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2018年7月25日李某某和扎某某签订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关于坚果树的权属约定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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