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0********,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雅江县**楼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我院决定对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伙同谢某某盗窃雅江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楼电视机一台。同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和谢某某到雅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出盗窃的55英寸TCL牌电视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00元。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