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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盗窃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87********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南市贡嘎县******组,住址:山南市贡嘎县******组。因涉嫌盗窃2019年8月7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8月25日决定重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山南市贡嘎县公安局姐德秀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乃东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3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扎某某和次某某(另案已处理)从山南市**市场徒步前往扎某某住处,期间扎某某提出前往白日街****楼下的彩票店内盗窃,二人步行至该彩票店后窗,由次某某放风,扎某某徒手卸掉彩票店后窗玻璃进入店内,半个小时后扎某某把装有彩票的塑料袋从后窗递给次某某,二人逃离并前往拉萨。据被害人陈述彩票店共被盗价值0.7万元彩票,据二犯罪嫌疑人供述盗得彩票兑奖后2600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乃东区公安局审查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犯罪证据不足。首先,在卷证据中被盗彩票的数额始终无法确定,其票面金额也无法准确计算,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以现有证据无法有效推断扎某某当晚实施盗窃彩票的具体张数和相应票面金额。其次,结合在卷证据显示,本案盗窃彩票后兑奖的金额目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综上,本案目前缺少关键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且侦查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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