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2001********,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现就读于拉萨市**学院,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独自一人前往拉萨市城关区**路**大厦**楼“**”店铺,从店铺后门处的窗户翻窗进入店内,在店内收银台钱箱及纸盒子处共盗取现金444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并出具谅解协议书,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该犯属在校生,我院从该犯的犯罪原因分析,该犯属双失孤儿,而此次犯罪原因为学校要求学生在拉萨社会实践,在此期间该犯无住所,且无法解决温饱的能力从而导致犯罪。因此,本案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初犯、且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综上,现我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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