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34221999********,藏族,中专文化,攀枝花市**学校**校区学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扎某某受室友金某某邀约,伙同金某某等人在本市东区瓜子坪北区转盘,与隔壁寝室钱某某等人,因寝室之间琐事发生斗殴。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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