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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诈骗案)_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卡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76********,藏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昌都市卡若区**路**号,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村**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承诺被害人布某可以无需经过考试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布某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9年6月25日16时许,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昌都市**公司附近将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抓获。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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