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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88********,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9月9日,扎某某与郑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签订汽车有偿使用合同,郑某某将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云PX****)租给扎某某,租期为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约定每个月租金人民币15000元,合同签订后车辆交付扎某某使用。2018年12月份,扎某某将车抵押给四川成都一家名为乾诚周车的租车行,向乾诚周车借款人民币40000元。

2.2018年11月27日,扎某某与丽江明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丽江明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云PV****)租给扎某某,租期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约定每个月租金人民币18000元。合同签订后车辆交付扎某某使用。2019年1月,扎某某将车抵押给四川成都一家名为乾诚周车的租车行,向乾诚周车借款人民币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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