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现住理塘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理塘县公安局批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多年前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发现一把他父亲遗留的半自动步枪和子弹,前段时间理塘县公安局在格木乡做缉枪治爆的宣传,知道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危害性,2020年12月22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枪支1支和子弹57枚。经鉴定:(1)检验送检的疑似枪支,发现送检枪支不能完成正常击发,为军用、制式7.62mm半自动步枪;(2)送检的57枚疑似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